(依现法,本案为刑案公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但该案事发于清初,理按《大清律例》)
原告:冯渊仆人。死者冯渊,应天府人氏,父母早亡,无兄弟,薄产。
被告:薛蟠及其仆人。薛蟠,绰号呆霸王,金陵人氏,家有寡母及一妹,皇商巨富之家。
案情简介:死者冯渊素好男风,于某年某月某日向拐子购买一名少女名唤英莲者为妾,并协商约定三日后过门。某年某月某次日,拐子将英莲再卖于薛蟠。拐子一女二卖后意欲卷银逃脱,被冯薛两家发现,暴打至残,冯薛为争女之事再起争执,薛蟠派人将冯渊殴打至重伤,三日后伤势不愈死亡,薛蟠潜逃。因冯渊无父母兄弟,故冯渊仆人诉至本府,要求捉拿犯罪嫌疑人薛蟠,并按照《大清律例》严惩。
判决结果:被告薛蟠给付原告冯渊仆人烧埋银子若干钱。
本回葫芦僧乱判葫芦案是全书中少有的正面写诉讼的一篇,虽然作者不着意写明诉讼制度及诉讼经过,但对理解涉及官场大人物的复杂和司法机关的无可奈何也不无裨益,换作当朝又进益几多呢?所谓江湖之远不论庙堂之上罢了。
回到本回的故事,对全书来讲似有承转启合的效果。承的是贾雨村受贾政之恩复官并补授应天府,转的是从葫芦庙中“钗于奁内待时飞”的时飞(贾雨村字)到飞黄腾达的雨村的改变,启的是引出了金陵四大家族之薛家继而带出全书主人公薛宝钗,合于薛宝钗、香菱进入贾府常住。
不得不说的是,本回描写贾雨村的转变十分之精妙,一边是老恩人(甄士隐)之女英莲的命运,一边是有权有势的新恩人贾政亲外甥,贾雨村的断案并未遵循所谓的法律,而是在葫芦僧的授意下昧着良心乱判此案,此案是贾雨村人生的一大改变,经历此案,雨村的城府更深,也真正成为了官场上精致的利己者,公平正义王法均让位于权衡时弊的利益。有人从葫芦案推测贾家败亡之事可能落到贾雨村手中,贾雨村审时度势,知道贾家败势已定,也如葫芦案一样乱判发配了贾府众人。不可否认确实存在这样的可能性。
葫芦僧弄权葫芦案,结局也颇耐人寻味。本意想帮和官老爷攀点老交情,顺便帮老爷一个大忙,幻想着迎娶白富美,走上人生巅峰,不曾想官老爷没几日就把他打发了,换作你是葫芦僧,该是作何感想?以旁观者立场看,葫芦僧对雨村知根知底,就和看着邻村二狗子成了县长老爷没啥区别,见到县长老爷就攀交情:诶,那二狗子,我是那葫芦呀,你不记得我啦?我可记得你呢,那会儿你穷的巴拉巴拉……县长老爷面上不动声色,内心铁定是翻江倒海不是滋味了。再而,葫芦僧虽然确实帮雨村摆平了一桩大案,让雨村和政老爷的友谊又上了新的台阶,可是毕竟干的是徇私枉法的事情啊,卧榻之侧其容他人酣睡?更何况睡的还是个这么容易打发的人,所以雨村打发葫芦僧自然是合于情理之中了。葫芦僧想明白了这点,不知是否会后悔认了二狗子还帮他摆平了省长亲戚的案子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