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离婚冷静期”上了热搜,不论是微博还是朋友圈,经常能看到“我反对”的声明,这让CC都忍不住看看,到底出台了什么样的条例,引起这般“天怒人怨”。
原来是,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中设置了30天“离婚冷静期”,简单来说,要想离婚,先去登记申请,然后等待30天,期满后,双方没有异议,就一起去申请领离婚证。要是任意一方到期后没来申请,离婚登记就撤销了。网上铺天盖地的反对意见,主要是反对这30天的冷静期。
反对者之声
网上很多篇“爆款”文章,提出反对意见,甚至不惜拿革命前辈说事。先让我们看看,这些文章反对的理由是什么,是否站得住脚?
1、离婚“冷静期”是对婚姻自由的背离。
理由:让全员强制进入“离婚冷静期”,是对婚姻自由权某种意义上的背离,也是对公民理应对自我负责行为的承担义务能力所做的剥夺。
质疑: “婚姻自由”这帽子有点大呀,一旦用到“自由、公平”这样的词眼,那是极具“煽动性”的。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那么自由的意思是否等于“想干嘛就干嘛呢”,答案肯定不是。离婚自由不等于今天提出离婚,明天就得离完。冷静期的设置增加了离婚的程序,但不是剥夺离婚的权力。将冷静期上升到自由层面,未免有些夸大。
2、“冲动型离婚”是极少数人情况,“冷静期”却强迫绝大多数人为此买单。
理由:根据《2016年中国婚恋调查报告》等相关调查,闪婚闪离、草率结婚离婚的人不足5%,绝大多数人都是经过深思熟虑决定婚姻大事的。法律不应该用小部分人的情况来一刀切地对待整个想要离婚的群体。
质疑:冲动型离婚属于少数人行为,我相信,大多数走到离婚这一步的夫妻,都经过“漫长”地痛苦与纠结,毕竟离婚不是儿戏。针对这个调查,我们还需要追问一下,如何定义“闪婚闪离”?调查的样本人群是多少,是否具有代表性,有没有进行年龄、地域分层?跟这个调查结果不同的是,参与立法的专家却说冲动型离婚率在上升,那么谁说的才是真实情况呢?这需要去核实。
暂先抛开这些研究不谈,既然都是深思熟虑的成年人,这么一个重大人生决定,多考虑30天,不更加稳妥吗?注意,这是30天,不是30年。
什么样的人,会连这30天都等不了呢?网上很多文章,都列举了非常多“家暴、财产纠纷、弱势群体受欺负”等等例子,措辞都是歇斯底里。这就是绝大多数文章提到的理由:
3、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很可能给弱势一方带来更大痛苦。
理由:一方利用“离婚冷静期”,隐藏、转移、变卖或毁损共同财产;恶意借贷或者与亲友串通伪造借条、制造共同债务;加剧施暴、虐待、严重威胁等行径,毁灭出轨、家暴证据等等,使弱势一方陷入绝境。
质疑:离婚无非两种情况:一种双方好聚好散,协议离婚。另一种,一方因为各种原因不愿意离婚。如果出现诸如“家暴、重婚、吸毒”等等情况,那么不适用协议离婚,可以诉讼离婚。诉讼离婚不需要“冷静期”。
不可否认,有些离婚案件就特别麻烦,弱势方受到身心摧残。但这不是30天冷静期所带来的痛苦,而是婚姻关系带来的痛苦。这样麻烦的离婚案,在没有冷静期时,处理起来也很棘手。试问,对于那些“耍流氓”一样的施暴者,一个离婚证就能让其收手不再纠缠吗?
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已经是另一个法律范畴,不仅仅是取消离婚冷静期所能提供的。这需要出台相应的保护法规及健全救助机制。比如,设立和完善人身保护令,反家暴立法,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及经济援助等。此次出台的民法典就有规定,夫妻双方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按照这条法规,在离婚冷静期,如果有人试图用大肆举债来报复配偶,恐怕会“赔了夫人又折兵”。
4、既然离婚如此艰难,那结婚需谨慎,可能导致结婚率与生育率下降。
理由:任何一种关系模式,如果只有顺畅的进入机制,没有顺畅的退出机制,都会影响人们选择进入的意愿,让人们变得谨慎。结婚也同样如此。当离婚的成本变高,变成不能说离就离,而是经历一个月离婚冷静期的拷问才能离时,对于那些想要步入婚姻的人们来说,无疑增加了望而却步的可能。
质疑:结婚是两个独立个体你情我愿的事情,但离婚却不仅仅是两个人的事情,有错综复杂的经济利益牵涉其中,如果涉及未成年子女,更涉及到未成年人利益。离婚必然会比结婚更麻烦,因为有很多利益、权益、义务关系需要再安排。
对于深思熟虑的成年人来说,是否结婚难道不该以感情为基础来考虑吗?因为离婚太麻烦,而不愿意结婚的人,就像怕便秘,而选择不吃饭一样。难道当你遇到对的人,你会因为将来可能离婚有些难,而选择不结婚吗?谁结婚时不是冲着白头到老去的呢?
法律的思考
1、离婚率逐年升高
“离婚冷静期”的出台背景是离婚率逐年的上升。有人提出离婚率上升背后是否有离婚太容易引起呢?这有待商榷。
《婚姻家庭法》一书中指出评价离婚的法定理由,一定要从当时的社会条件出发,结合现实生活中的离婚现象及其发展趋势,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
在离婚率逐年升高的背景下,民法典提出离婚冷静期,符合现在的婚姻现状,是《婚姻法》的必然发展结果,且这并非我国独创。
2、婚姻法演变的必然产物
1950年我国第一部《婚姻法》出台,规定了“一夫一妻制”等基本婚姻制度。
1980年《婚姻法》提出只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就可以离婚。“感情破裂原则”是抽象概括主义,这也产生了一个问题,什么是“感情破裂”?这让法律的安全性、确定性、可操作性等诸多价值难以实现。
2001年,《婚姻法》修订案增加了具体离婚列举,是抽象概括主义与具体列举主义的结合。这样加入一些可以把握的离婚理由,作为通常情况下认定和掌握的标准,但仍然遵循“感情破裂原则”。
“破裂原则”体现出法律语言的刻意模糊,夫妻感情具有浓厚的个性化主观色彩及隐秘性。在实际操作层面,法官很难作出准确性判断。就像《我不是潘金莲》中的女主,她与丈夫假离婚,结果丈夫假戏真做。两口子在被窝里商量离婚的事情,法官不在现场,很难去判定事实真相到底如何。
家家有本难念的经,法律条文不可能过于具体,否则它的适应范围就非常有限。在具体案例中,法官可以遵循法规灵活处理。冷静期的设置,是用再次确认的机制,降低了离婚的随意性和盲目性。
3、法律给人稳定预期
法律不用去管那些“冷静的”、“好聚好散”的夫妻,但法律需要管“冲动的”夫妻。法律只管下限,不管上限,它给所有人一个稳定预期,以此让大家安排自己的生活。冷静期的设置告诉所有人,离婚很麻烦,在做离婚决定时,就需要三思。
离婚冷静期能给离婚中被动方(即不是提交离婚申请的一方)足够的时间来考虑他/她的自身情况及离婚可能带来的后果,从而给双方相对公平的机会,来考虑离婚协议的条件是否合理,因为主动提出离婚的一方可能谋划已久。另外,离婚冷静期,可以真实体验一下双方彻底分开的状态,哪怕对于深思熟虑的人来说,也是有必要的。
4、“离婚冷静期”可能带来的问题
任何事物的演化都是从低级到高级,法律也不例外。此次出台的民法典,并不是横空出世的产物,也是以前法律法规的延续与发展,而非历史的倒退。离婚冷静期的设置,试图去解决日益增加的离婚率以及冲动离婚的问题,但其本身也会带来一些新问题。
比如,因为有这三十天冷静期,有可能让登记离婚的人数增加。只要三十天后不去领证,离婚就会撤销。离婚可以后悔,会让提出离婚更随意,这无形之中增加了社会成本。另外,冷静期使得协议离婚难度加大,可能增加诉讼离婚的数量。社会关系的协调并非只有司法这一条道,法律工具应该成为保障人们权益的最后一道门,而不是首选项。
最后,未经审视的任何观点,我们都不要轻易接受或者否定它。我说的可能都是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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