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忙碌而又充实的一天,工作上也遇到了一点小麻烦需要解决。
第一件事,在和客户沟通签订商务合同要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合同专用章等印章的预留印鉴,但客户不愿意提供合同章印鉴,在双方僵持状态下,我积极询问了其他兄弟公司的做法,即保证合同专用章真实的情况下不需要预留。
第二件事,在和客户沟通由于客户提供资料不及时,今日无法安排临时调度动态,导致船舶延后一天进港,客户表达出需要我司帮助他们解决困难,否则“威胁”我方终止此次合作,我方为尽快促成此事,已付出很多人力物力,如果对方不与我方合作,并未对我方辖区造成实质破坏,则对方不用承担责任,而我方白忙活了一场。在气愤的同时,我想到为今后避免此类情况发生时,我方处于弱势地位,须在合同中明确提出若因为对方不遵守规则而导致延误进船,所引起的一切损失,由对方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