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老规矩,讲的是为什么制定这个法律法规。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 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注意,最后是“商业保险行为”,里面涉及到的财险我们就不看了,人身险,是“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要涉及到这几个要素。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国外拿出来不一定是用哈
第四条 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保险是合法合规的,是好事。
第五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都要诚实、信用哈
第六条 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保险是基于保险法的,是要符合相关规定的。
第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
第八条 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现在银监会和保险会合并了。
第九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国家有管控。
第二章 保险合同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投保人是要交保险费的,保险人是保险公司,这一条多读几遍。
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保险的本质还是一份合同,要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自愿订立的。
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标的是要有保险利益的,没用的东西是不能承保的,比如你给你桌子上的一支铅笔做个保险这是没有意义的。人身保险是人的寿命和身体为标的的,所以要么寿命完了,要么身体出问题了。
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 件或者附期限。
保险本质是一份合同,但是保险的条款是要到保监局备注的,所以基本上保险的内容是不可以变更的,但是还是可以通过“其他保险凭证”,说明双方协商的一些内容的,一般个人买是不能变的,但是团体险是有协商的空间的。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一个是要按时交钱,一个是要承担保险责任,双方要履行的责任在保单里面规定的很清楚了。
第十五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是不能解除合同的,只能由投保人解除,但是也是有特殊情况的。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就是保险公司问你一些问题要如实告知。如果你不如是告知,两年以后保险公司也没有发现,基本上保险公司是要默认承保的,但是没有超过两年被保险公司发现了,保险公司可以采取一些动作的。这一条的意思还是比较多的,大家要好好琢磨琢磨。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 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 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 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 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 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合同是格式条款,内容基本都是确定的,双方不可以更改,更改也是通过其他形式,原条款基本是不该的。
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金额;
(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以上这些内容是保单里面必须载明的,基本肯定都有的,保险公司这种错误一般不会犯的。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最高限额,所以不是你投保了100万,你最后就能拿到100万的。
第十九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 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 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上面两种情况是无效的。
第二十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保险内容双方是可以协商更改的,但是个人一般改不聊,团体险一般都会双方协商,并作出一定的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