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中小学校教育惩戒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学秩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法制观念,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社会新人,
根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执行手续。把违纪处理作为教育的手段。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为主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第一次班主任或教师对学生进行教育,第二次家长到校与班主任一起对学生进行教育,第三次家长到校与班主任和学校领导一起对学生进行教育。对受处分的学生,学
校领导和班主任要经常找他们谈心,要热情帮助,不能歧视。帮助他们改正缺点、
错误,及时撤消处分。
第三条: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破坏的公共财产照价赔偿或自己完善修复,情节严重的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构成犯罪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程序、权限
第四条: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偶犯还是屡
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下列六种处分:
(1)通报批评; (2)警告; (3)严重警告;
以上三种由班主任在班上做出处分,不计入学生档案。
(4)记过; (5)记大过; (6)留校察看。
以上三种由政教处在学校做出处分,计入学生档案。
第五条: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的违纪学生,写出书面检查,班主任将书面检查、旁证材料等报学校政教处。处分决定前,由班主任通知家长和学生本人,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处分决定全校公布。
第六条: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的违纪学生处分,须经学校政教处、校长办讨论通过。
第七条:凡所犯错误给集体和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身体伤害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出现身体伤害的,赔偿全部经济损失或身体伤害的医疗费用。对于双方或多方出现身体伤害的,双方或多方都存在错误的,经共同协商后赔偿医疗费用及其他损失。
第八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
(一)情节轻微,不是主谋者;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
(三)主动赔偿损失者;
第九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重惩戒:
(一)对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
(二)认错态度不好者;
(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
(四)屡教不改(包括受处分后,又犯其它方面错误的)者;
(五)手段恶劣,情节严重者;
(六)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犯校规校纪行为者;
(七) 嫁祸于他人者;
(八)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犯校规校纪行为者,按从严从重处罚。
(九)拒不认错者。
第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班上通报批评处分:(班主任或值周(现场)教师负责)
(一)各项活动或学校集会缺席,情节较轻者;
(二)多次发现讲脏话或用语言故意侮辱他人者;
(三)顶撞老师或有对老师不礼貌行为,情节较轻者;
(四)违反上课、自习、就餐纪律,不听劝告者;
(五)无故缺交作业,态度较差,任课老师反映不好;每学期周累计三次迟到、早退或无故旷课一节者;
(六)发现同学中的违纪行为不报告者;
(七)不服从学生干部管理或妨碍学生干部执勤者;
(八)不讲究卫生且经教育不改或故意破坏卫生者;
(九)损坏花木情节较轻者;
(十)抽烟者(第一次);
第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另加:室内罚站一节课。(班主任或值周(现场)教师负责)
(一)每周旷课一节者,做班级服务一次;
(二)破坏公共财物,公共卫生和校园绿化,后果不严重者;
(三)涂画、弄脏、撕毁标语、涂改学校的各种公告墙报造成不良后果者;
(四)住宿生休息时间在寝室下棋、高声唱歌、谈笑影响他人学习、休息或留宿非本寝室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五)不接受学生干部的正确管理,侮辱、谩骂或讽刺打击学生干部者;
(六)擅自带外人进入学生寝室者;
(七)顶撞老师或有对老师不礼貌行为,课堂上影响老师上课者;
(八)有其他应给予警告处分行为者,或受过通报批评处分又重犯第十条者。
第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另加:进行适当的义务劳动,义务劳动可由家长陪同完成。(班主任或值周(现场)教师、学校政教处负责)
(一)抽烟(第二次)者;
(二)在考试中有舞弊行为者;
(三)有偷窃行为者;
(四)在公共场所和集体活动中故意拥挤、起哄、制造混乱者;
(五)进入营业性游戏厅、歌舞厅、网吧者;
(六)每周内内累计旷课5--10节者(每天算七节课,迟到3次按旷课1节计算);
(七)有早恋行为者;
(八)穿奇装异服、穿拖鞋、鞋托或高跟鞋;男同学留长头发、头顶头发奇形怪状者;男女同学佩戴首饰;女同学描眉、涂口红、画眼圈,留长指甲、擦指甲油;男、女同学纹身;
(九)利用班班通播放不利于学习(游戏、抖音、快手等)视频或打游戏者;
(十)经常缺交作业,学习态度较差;
(十一)扰乱学校的公共秩序,不听劝阻,影响较大者;
(十二)有其他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行为者,或受过警告处分又重犯第十、十一条者。
第十三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在校园内做适当的义务劳动(班主任或值周(现场)教师、学校政教处负责),义务劳动可有家长陪同完成。并由家长领回家协助家庭教育1-2天,并写好保证书,同时签订离校期间学生安全协议,返校时由家长送回。(政教处或校长办和班主任负责)
(一)每周内累计旷课20--30节者;
(二)严重破坏课堂纪律,干扰教学,经多次教育不改者;
(三)在校内外多次偷窃行者;
(四)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参与打群架者,造成违法行为者移交公安机关;
(五)不服从教育管理,与教师或学校其它工作人员发生冲突,造成不良影响者;
(六)敲诈勒索他人财物者;
(七)在公共场所聚众闹事者;
(八)恐吓或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学习者;
(九)破坏学校花草树木、教学设施后果较严重者;
(十)违纪且不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处理,态度恶劣者;
(十一)在校期间喝酒者,赌博者、翻围墙者;
(十二)抽烟者屡教不改者;
(十三)有谈恋爱行为,经教育无悔改者;
(十四)有散布谣言,造成校园恐慌者;
(十五)就寝期间翻爬围墙外出者;
(十六)有其他应给予记过处分行为,或受过严重警告处分又重犯第十、十一、十二条者。
第十四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大过处分,并由家长领回家协助家庭教育3—5天,并写好保证书,同时签订离校期间学生安全协议,返校时由家长送回。(政教处或校长办和班主任负责)
(一)携带管制刀具(如匕首、三棱刀、弹簧刀、菜刀或其它管制刀具及木棍等)者;
(二)在校内外进行偷盜,情节严重,手段恶劣者;
(三)严重侮辱他人,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者;
(四)有其它应给予记大过处分行为或已受记过处分尚未撤销又重犯第十、十一、十二、十三条者。
第十五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由家长领回家协助学校教育一周,并写好保证书,同时签订离校期间学生安全协议,返校时由家长送回。(校长室、政教处和班主任负责)
(一)辱骂教职工或者有其它侮辱教职工行为者;
(二)纠集社会青年到校内或校外滋事,打架斗殴者;
(三)在记大过处分期间又重犯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者。
第十六条:学生有下列行为者,学校将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进行教育矫治。
(一)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受到国家法律追究,需特殊教育矫治者;
(二)留校察看期间,屡教不改,有违法犯罪行为,经司法部门判刑或按规定批准送特殊教育矫治者;
(三)严重违反《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行为规范》《中学生行为规范》、破坏社会秩序、破坏国家、集体财产有严重后果、道德品质败坏、偷窃成性、激起公愤者;
(四)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不听教育,坚持不改者。
第十七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第十八条: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注重与学生的沟通和帮扶,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鼓励。
学校要根据实际和需要,建立学生教育保护辅导工作机制,由学校分管负责人、德育工作机构负责人、教师以及法治副校长(辅导员)、法律以及心理、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辅导小组,对有需要的学生进行专门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第十九条:学校拟对学生实施本规则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要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者家长申请听证的,学校要组织听证。
第二十条:学校要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教师因实施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发生纠纷,学校要及时进行处理,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
教师违反本规则第十七条,情节轻微的,学校要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暂停履行职责或者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给学生身心造成伤害,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学校、教师要重视家校协作,积极与家长沟通,使家长理解、支持和配合实施教育惩戒,形成合力。家长要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配合教师、学校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教。
家长对教师实施的教育惩戒有异议或者认为教师行为违反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可以向学校或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师德师风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家长威胁、侮辱、伤害教师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保护教师人身安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情形严重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依据本规则实施的教育惩戒或者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起申诉。
学校要成立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校长室、政教处、校长办、工会等)、教师、学生以及家长、法治副校长等校外有关方面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申请,组织复查。学校要明确学生申诉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受理范围及处理程序等并向学生及家长公布。
学生申诉委员会要对学生申诉的事实、理由等进行全面审查,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学生或者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三章:附 则
第二十四条:记过、记大过处分在三个月后,留校察看在半年后,根据表现可考虑予以撤销处分。受处分的学生对自己的错误有较深刻的认识,并能以实际行动改正,经本人申请,班主任签署意见,报政教处,经学校分管领导和部门审核,符合撤销处分条件的,准予撤销处分。学生受到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后,能够诚恳认错、积极改正的,可以提前解除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凡给予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记入学生档案。撤消处分后,将其处分的决定存入学校文书档案,不记入学生升学档案。凡受处分的学生当年度不得评为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或其他积极分子。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至初三毕业未能撤消者,暂缓半年发放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2021年3月18日XX中小学校行政班子讨论通过,2021年 月 日教代会通过;2021年 月 日家长代表通过;2021年 月 日学生代表讨论通过。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教师代表签字:
家长代表签字:
学生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