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了几个月,影视明星范冰冰偷税漏税一案终于水落石出。税务部门公布相关情况,范冰冰被责令按期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共计8.8亿元。具体名目如下:
对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追缴税款2.55亿元,加收滞纳金0.33亿元;
对范冰冰采取拆分合同手段隐瞒真实收入偷逃税款处4倍罚款计2.4亿元;
对其利用工作室账户隐匿个人报酬的真实性质偷逃税款处3倍罚款计2.39亿元;
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计收入偷逃税款处1倍罚款计94.6万元;
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两户企业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非法提供便利协助少缴税款各处0.5倍罚款,分别计0.51亿元、0.65亿元。
不少人以为8亿全是逃税,其实不对,追缴税款只2.55亿,其余部分主要是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实际处罚3到4倍罚款,行政处罚力度不可谓不重。不过,税务部门同时明确表示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换言之,范冰冰还未构成犯罪,不按照犯罪处理。
对这个结论,媒体们当然是“舆论一律”的,全样照搬新华社文,说是“体现宽严相济”“符合刑法规定”。这个“刑法规定”就是第二百零一条的最后一段,“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来放水的口子开在这里,使有期徒刑像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悬在了上空,范冰冰真是松了一口气。
网民们马上翻出了陈年旧事。如2002年刘晓庆偷税漏税1458.3万元,入狱1年多。数额巨大,但与范冰冰比较,后者是她的十多倍(不计罚款)。当时适用的是1997年修订的刑法,那时没有“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刘晓庆只能认倒霉。
还有一位离职空姐李晓航,因伙同他人从海外代购化妆品入境销售,2013年被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刑三年。可见李晓航的主要罪名是走私罪,偷税在其次。
把以上两位量刑与范冰冰对比,似乎有些不合时宜。
笔者认为范冰冰案是一个很好的普法案例。
2009年的《刑法修正案(七)》,将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作了修改,增加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规定,除非五年内因逃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者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情况,只要认缴认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范冰冰一案不是个例。
根据专家解释,这项修改意在“体现我国刑法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基本刑事政策”,对偷逃税入刑做了前置程序,使刑罚成为威慑的后盾,对初犯者是宽容政策。
这也客观上增强了税务机关的执法权威,从此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更大。偷逃税只要能过税务一关,乖乖地认缴认罚,数额再大,也可免于刑事责任。如果不乖,或者税务机关认为已经构成犯罪,就想治你,大可直接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还是可以说:范冰冰,你真幸运!
(长沙2018.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