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日子代理了一起一法律援助案件,当事人是一位年近30岁的母亲,与前夫协议离婚后,她一人带着孩子在某市居住,由于孩子从小患有支气管炎,每到冬天,就要住院治疗2-3次,现孩子已经五周岁,仅仅住院医疗费已经五万多元,但孩子父亲拒不支付抚养费与医疗费,她已经负担不起,在多次要求其支付无果的情况下,无奈以孩子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开庭时,孩子的父亲否认孩子是其亲生的。我方提交了“一胎子女生育证、医学出生证明、离婚协议书”等证据,证明孩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则,可以推定孩子为被告婚生子女。但被告在没有任何证据推翻上述推定的情形下,仍然坚持否认亲子关系却又拒不申请“亲子鉴定”。法院却没有适用推定法则与举证责任承担原则,认定原告是双方婚生子女,反而要求原告母亲申请鉴定,原告母亲无奈,只好按法官要求写了鉴定申请,我则表示反对,并告知她这完全可以靠诉讼技巧解决,只是当事人等不及,但申请方预先垫付5000元鉴定费无疑让处境艰难的单身母亲雪上加霜。
当事人回去后,向法院提出回避申请,要求审理该案的法官与书记员回避。再开庭时,已经换了另外一位法官,也无需再申请鉴定,庭审顺利进行。我当时心里是痛快的,既然他不依法办事,让他回避才好,只是这回避申请却不是我的建议。
我代理案子已经近五年,但我和我们所其他律师还从未提醒过当事人申请回避,尽管民诉法明确规定了回避制度,并在开庭前连同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一并向当事人送达,但在诉讼中,回避不过是一个几乎被遗忘的死亡制度,县城甚至市区范围的代理人、法官大多是相识的,大家抬头不见低头见,谁也犯不着为了当事人的事,对法官个人审理案件提出质疑申请其回避。
案子顺利结案,孩子的妈妈却成了另类。法官、书记员等人员无不对其唯恐避之不及,甚至连送达判决书、通知交公告费等都是由我代为传达,都说“可别与这种人打交道”。
这让我想起一度热播的电视剧《欢乐颂》中的女主角安迪,当她们居住的小区邻居深夜开patient噪音干扰大家时,她马上打电话报警,与她一起遭受噪音干扰的姐妹们却对这种做法充满质疑,但当她叫来警察干脆利落解决了问题时,则得到了大家刮目相看。无非是文化不同,她在美国长大,法制观念早已根深蒂固,才在遭受侵犯的第一时间选择拿起法律武器,而不是像中国人一样碍于面子畏缩行动或者托人找关系甚至诉诸武力。安迪的聪明、善良、温柔、理性、有目共睹,无论是观众或者安迪的朋友谁也不会因此事而觉得她另类或跋扈,但这件案子中的母亲又有什么不同呢?
“平衡规则”、“跷跷板游戏”,是每个法律人不陌生的,甚至是某些法官一直信奉的行业潜规则。如果每个中国人都像安迪一样,都像上述案件中的母亲一样不折不扣行使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执着于“应该怎么判”而不是“差不多就行了”,那些各打五十大板的判决也会因当事人不买账而杜绝。
而做为代理人,如何在诉讼中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不受人情关系的制约与掣肘,做到既不妨碍干扰司法制度又不走平衡路线“活稀泥”,在每一件案子中都能保障正确实施法律,也同样是任重而道远啊。
今天,她来到所里拿判决,走出门的一瞬间,我目送着她单薄纤瘦的背影----单身母亲,独自抚养多病的孩子,遭遇人渣父亲,她之不易,谁又能关照体会。
这一刻,忽然想起那句刷爆朋友圈的文章标题“你办的不是案子,是别人的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