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运用“节能低碳”政策实现企业绩效双赢
基于“节能低碳”政策能够有效提升企业生产绩效和环境绩效的基本结论,中央政府应该继续优化环境规制政策的顶层设计,而地方政府要采取“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的节能减排方式。政府部门要立足实际,落实奖惩机制,指导和扶持企业完成绿色转型,充分发挥企业在节能减排行动中的重要作用。基于政策在时间维度上的差异效果,政府需要利用大数据、互联网等技术渠道动态调优环境政策,要保证政策的系统性和连贯性,以求实现生产绩效和环境绩效稳定提升的目标。
由于“节能低碳”政策会因为企业异质性和城市异质性产生差异化的作用效果。政府要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关环境规定,保障政策效果的精准发挥。对于国有企业而言,要履行节能减排责任,加强职能调整,充分利用政策优势加快研发新型低碳技术。非国有企业抓住政策机遇,与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合作,加快释放企业活力。东部城市企业则要利用信息技术优势实现企业智能化改造,发挥对于中部城市企业的正向辐射引领作用,西部城市企业利用好后发优势,大力发展新能源,减少自然资源的无序开发。资源型城市的企业需要增进加强产业链的横向拓展和纵向延伸,减轻对资源型产业的依赖程度,以提高生产效率。
“节能低碳”政策作为环境规制手段,可能使得企业治污成本和生产要素成本均有所上升。这对企业提升生产率、完成节能目标造成极大阻碍,而研发创新则是企业应对环境约束压力的重要手段。因此,各级政府部门要制定相应配套政策,适当增加对于企业的创新补贴和税收优惠,刺激和鼓励企业的研发创新投入,以求尽快推广应用新兴节能技术,淘汰落后产能。此外,对于企业自主研发的能源节约类、交通运输类绿色技术创新予以补偿和奖励,鼓励企业间共享绿色节能技术,充分发挥知识溢出效应。
“节能低碳”政策能够与相关环境政策产生协同治污效果。中央政府要建立健全环境政策体系,注重不同种类的环境规制政策结合,充分发挥政策之间的良性协同作用。一方面,要系统梳理现存的各类环境政策内涵,出具相应的指导实施意见,避免各类政策的无效叠加给企业造成过重的生产负担;另一方面,各地方政府要推进命令型环境规制和市场型环境规制的协调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