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今天翻看案件,一个200万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后来工程没法合作了需要退款,债务人向原告补充了《借条200万》又找来担保人1承担连带责任,未约定利息。到约定的时间没还钱,原告同一日内,让被告出具了《借条48万》和《48万还款承诺书》找来保证人2并重新就200万的款型出具了《200万的还款承诺书》,后来约定的时间被告又没有还钱, 于是原告诉请被告还钱,提起了两个案子,法院将案件都定为民间借贷案由。
我方是被告,原告诉请2个,一个是200万的借款,一个是48万的借款(未真实发生,但是原告就这48万起诉时,单独说这是借款,没有说明实际情况,因为单看借条也反映不出来啊)实际上虽然原告出具了借条,但是该借条未真实发生。
现我方有证据证明这个事实没有发生,请求驳回了,那么问题来了。
1、在答辩状中加上驳回诉讼请求这一请求,还是单独写个驳回起诉申请比较好?
2、《48万还款承诺书》的性质(明天讨论)
问题1 ,如果单独写一个驳回起诉申请,不一定被支持。
最好在答辩状中,加上要求驳回诉讼请求。
还有一点,之前接触的案件中,可否以担保人不知情,排除其担保责任?
因为借条上的款项并未真实发生啊。担保人仅仅就《借条》载明的款项承担责任而已啊。
根据《担保法》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而且,对于已经发生的借贷关系进行对账后确认的欠款和《借条》所述的根本未发生的借款事实是完全不同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