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企业本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摘自《企业会计准则》
某问答平台上有个让人啼笑皆非的问题,“财务部的人看起来每天都不大高兴,为什么?”,下面的回答,十之八九都是财务人员在讲述自己的工作多么的枯燥、繁忙,以至于没有办法展露笑脸,最后提问的人恍然大悟,哦,原来财务那么辛苦啊!
你看,忙碌又辛苦,没人知道也没人理解,我甚至听过有老板抱怨,他一直搞不懂,他的会计到底在做什么?!换做谁可能都不开心吧,可这是为什么呢?
日常咨询中,我们发现个很有趣的现象,许多会计记账,是以发票为依据,有发票的就记账,没有发票的就不记账,非常的简单粗暴,这样做的结果是什么呢?这就让财务成了一个游离于公司之外的部门,除了报销和发工资,和其他部门几乎没有联系。
忙着要发票,忙着审发票,忙着记发票,财务的工作变成了围着发票打转,其实我们忽略了会计核算的基础准则,那就是“以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以实际经济业务为依据”。
那发票重要不重要呢?当然重要!发票是企业经济业务最合法有效的证明凭据之一,不管是会计记账,还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计算,它都是最重要的凭据,但绝不是唯一。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真实性: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
合法性: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关联性: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还是根据我们之前图中的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损益,其中的各项扣除,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也就是说不能随便扣除,需要有税法认可的依据,这个依据就是税前扣除凭证,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并留存备查就可以。
税前扣除凭证都有哪些?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
外部凭证:企业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外部凭证的效力通常大于内部凭证得效力,因此工作中应尽量取得外部凭证。
上图所示,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不含税)5000-2万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不含税)5000-2万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不含税)300-500元。
各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在幅度内有变化,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特殊情况的处理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等合规扣除凭证的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扣除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1)必备: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2)必备: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必备: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你还有什么想法和问题呢?欢迎留言互动!
参考文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税总2018年第28号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