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128 闫安
“储蓄”、“保险”,望文生义,习惯上,容易被老百姓理解为有固定收益回报的保夲保收益的产品。第三支柱养老是普惠金融之典型,随着资管新政统一监管标准的出台,之前混淆的概念,就需要有个明确的“说法”了。
否则,就成了时下业界争论不已的,第三支柱养老,究竟是“保险产品和账户投资”双重管理模式?还是完全信托型账户基金积累模式?
光打嘴仗,却无定论。
11月17日,央行联合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管局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标志着对横跨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等的大资管业务,正式统一监管。
炙手可热的第三支柱养老,涌上了风口浪尖。
一边是刚性兑付打破后数以万亿计的市场的启动,一边是其金融属性是保险产品还是信托型个人账户基金积累(资管业务)的争论。更让人困惑的是,国家及行业监管政策文件中,对第三支柱养老的称谓,也一直在不断变化之中,没有统一过。
例如,国家层面,在1997年国发26号文件《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叫“商业保险”;在国函2001年79号文中,叫“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在2016年银发65号文件《关于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及在2017年59号文件《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中,叫“商业养老保险”。行业方面,在中国保监会2015年73号文件《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管理办法》中,叫“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在中国证监会2017年11月的《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中,叫“养老目标基金。
前卫一点的银行业,已有将储蓄存款向养老理财转化的,利率高于普通储蓄产品的,存款计息分期支付产品,和智能定期能够灵活支取本金、存期靠档计息的养老理财型产品。两个多月就过百亿。且已有老年金融“储蓄人生”的品牌意识。
还有一并列性的提法:“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我国基本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的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但发展还不够均衡。”
……
对第三支柱养老的概念定义,之所以不够清晰,与我国养老保障体系是一支柱独大,二支柱发展滞缓,三支柱空白的历史现状有很大关系。过往,我国第三支柱养老一直是以银行储蓄养老、商业个人保险及个人投资理财等完全市场化方式运行。
资管新政下,要求打破刚付,净值化管理,二三支柱养老金采用账户基金积累制,这就是典型的资管业务。
因而上述政策文件中关于第三支柱养老的“商业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商业养老保险”、“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都需要养老保障主管部门统一规范表述界定,又要实行养老资管的统一标准的功能化监管。
我国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由基本保险和补充保险组成。补充保险又分为第二支柱的企业(职业)年金和第三支柱养老。1998年国务院办公厅将制定补充保险政策和承办机构资格的认定标准,及对补充保险基金实施监督,列为新成立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职能之一。
按照资管新政,统一功能监管、打破刚性兑付、净值化管理要求,第三支柱养老应该区分净值化资管与有刚性兑付的保本保收益产品,例如传统的商业保险产品和银行储蓄性理财产品。
商业保险、商业养老保险,受《保险法》约束的,纳入保险公司资产负债表管理,基于大数法则、精算原则、再保险等方式,由中国保监会进行行业监管。刚性兑付的银行养老储蓄及理财产品,也类同。
同样,第三支柱养老发展的目的,就是推动银行储蓄养老产品向投资养老的转化。实现个人养老长期价值投资的复利积累效应。利率市场化和保本保收益刚付打破,无风险收益率走低,传统个人储蓄性养老将向个人投资性养老增值转化,就有了内生性需求。
因此,就享有税优、有监管、净值化管理的第三支柱养老而言,金融属性上要区别于市场化的商业保险,避免混为一谈。但在一二三支柱养老金退休领取阶段购买的年金保险则需要鼓励发展。而非过往一次性或分期领取方式。
第三支柱养老金融产品属性不明、风险不清是当前资本市场最主要的金融风险之一。采用信托账户净值化管理的第三支柱养老资产管理产品,按照央行资管新政的要求,不能隐含“刚性兑付”,因为资产管理机构不受资本充足率约束,就不能按负债模式运营,即切断了投资风险的社会化分散功能,又无法充分发挥受托投资人的专业能力,获得与养老金长期价值投资相匹配的投资收益,使“挤兑”引发的系统性风险在资产管理领域成为可能。
最后,建议将第三支柱养老名称定义由“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统一改名为“个人养老年金”。含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积累阶段和领取阶段以年金保险为主的多种领取方式。
以区别于传统银行储蓄理财、商业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因“储蓄养老”或“养老保险”容易被理解为传统银行业的保本保收益产品,或者理解为传统保险业的预定利率或保底分红寿险等的刚性兑付产品。
第三支柱个人养老年金,与企业年金及职业年金相对应,好理解。且因二三支柱养老的信托型账户基金积累性质相同。也与统筹共济为主要特征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语义上有所区分。
这也容易让人联想起国发【2000】42号文件《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中,将过往政策文件中,业界有些“约定俗成”的,使用了多年的第二支柱“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正式更名为“企业年金”。
长远看,成熟发展后,我国三支柱养老体系,就可简化为国民年金、职业(企业)年金、个人养老年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