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一好友今天突然发给我一新闻以及视频,惊得我目瞪口呆。
(1)
内容是说一个男子在高铁上吃泡面,被一个女子怒怼。
我们在视频中可以看到,女子情绪激动,言辞激烈。而男子依旧判没有采取任何行动上或言语上的暴力还击。
那个女子我们也看到了,一开始只是就事论事,到最后言辞带有辱骂因素,甚至开始了强烈的人身攻击,骂的人确实容易内心燃烧起熊熊大火。
乘务员和边上乘客纷纷上前劝说,但是该女子言辞越来越激烈,情绪有越来越炸裂的趋势。
大家都快没辙了。
但是该女子扬言,国家法律有规定高铁不能吃泡面,吃泡面是违法的,我还带着孩子,你吃泡面还有不倒就是没素质、不要脸。
这就有点过分了吧?
(2)
紧跟着,这件事情你们以为就这么结束了吗?
当然不啊。
这位男士在事后在贴吧把时间描述了上视频,并发帖子邀请大家进行广泛讨论,表示该女子没素质,要人肉该女子。
最近几天,这件事情又开始了一轮新的“发酵”,女主角要状告泡面男子侵犯肖像权、名誉权。
事件法律问题分析
作为一个律师,胡美美对于这个事件有一些观点可以何大家进行分享:
1、根据铁路部门最新修订的《铁路进展乘车禁止何限制携带物品目录》规定,有强烈刺激性气味、恶臭等异味物品,活动物(导盲犬除外),可能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能够损伤或者污染车站、列车服务设施、设备、备品的物品,如臭豆腐、榴莲等,如果影响其他乘客,也属禁止之列;高铁8节的车厢5车为餐车车厢;重叠16节的车厢高铁,第5、13车位餐车车厢;不重叠16节车厢高铁,第9节为餐车车厢。
2、关于是否侵犯该女士的肖像权和名誉权,《民法总则》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肖像权和名誉权,但肖像权、名誉权不是遮羞布,不是用来帮不道德者掩盖不文明行为的。因揭露、公开不道德不文明行为不经肖像者本人同意使用其肖像的,不构成侵犯肖像权、名誉权。
第一步:尊重他人,等于尊重自己。
我们不难明白,高铁上不出售泡面,但是并没有禁止吃泡面的规定!铁道部工作人员甚至在视频有提出如果乘客自带泡面上高铁,是可以食用的。
因为高铁列车的密封性极强,所以不建议在高铁车厢里吃味道很大的食品,这样不利于车内的空气质量。如果有需要完全可以去餐车处食用,因此在高铁上吃泡面是不违反规定的。中国有句古话:以和为贵。出门在外,大家必须互相尊重身边人的感受,这样才能够和谐。一旦在公众场合,多顾及别人的感受多一些,也是对自己的一种变相的尊重。
第二步:法律,不应该是不文明行为的遮羞布。
虽然《民法总则》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肖像权和名誉权,但肖像权、名誉权不是遮羞布,不是用来帮不道德者掩盖不文明行为的。因揭露、公开不道德不文明行为不经肖像者本人同意使用其肖像的,不构成侵犯肖像权、名誉权。
通常情况下使用他人肖像需要被使用者本人同意,但在新闻报道、舆论监督及对不文明行为进行揭露与批评等特定情况下,并不需要。泡面男子公开不文明行为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名誉权是以侮辱、诽谤和非法泄露隐私为前提的。泡面男子传播真实录像,并不存在侮辱、诽谤情节,不文明行为亦不属于隐私,故不有在侵犯名誉权。
所以,若泡面事件女主角起诉,其不可能胜诉。
胡曰:
我们在遇到事情以前一定要沉心静气,尊重别人的缺陷,亦是尊重人性本身。因为一切发展的事物都是相对的,没有十全十美的人或者事物,缺陷与不完美才是普遍的,尊重这些基本的存在,我们才不会变蠢变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