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新颁布,所以想认真多看几遍,似乎懂了,晨起,看到麦老师的一段话,点醒梦中人:
一、学新法的基础,是通旧法,若旧法不同,新法,其实也读不懂。
二、讲新法,尤其是实体法,按一个个制度通讲,比一条条过法条有用得多。
三、讲制度,就要按照理论体系讲,不必固于法条顺序。体系完整了,法条在体系中的位置也就清晰了,法条的运用才会更准确。
法理不同+技能熟练=怪物
好吧,那就开始行动,从基础开始,重新梳理知识体系,厘清概念,获得进一步的门票。
民法总论(一)
导言:
一、民法在体系中的作用
自然科学、社会科学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的法律关系,属于基础的法律关系
所有的民法规则在实践中自发形成的比较有效率的行为模式。
二、民事主体制度
核心,保障法律地位的平等,行为自由
一、民事主体
二、物权
1、所有权
2、物权
3、只能支配使用价值——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三、债权
规则——合同制度
排除第三人干涉——侵权行为制度
物权和债权就构成了财产权
四、人身权
侵权、债权
绪论
第一节民法的意义
一、民法与民法学
(一)民法的定义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的语言:
罗马法的市民法是民法的源头,到民法(日本的功劳),到清末《大清民律》。
民法是商品经济上长出的一颗苗。
民法学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1、民事关系
指的是人与人之间,因民事形成的平等的社会关系。
人与人之间: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还有一个很特殊的:国家,国家在公法里是管理者,在民事领域中就是平等主体】
民事:与国家行政事务、刑事事物相对应的概念。(政治国家层面,有等级运作,叫公民、市民社会人与人是平等的)
平等:机会平等(形式平等)
结果平等(实质平等)
平等有以上两者含义,民法上强调的平等是机会平等。
2、财产关系
财产:指对人有经济价值的一切事物。【物质性、非物质性(债权、知识产权)】
财产又分为静态财产关系和动态财产关系。
静态财产关系是物权关系。
动态财产关系是债权关系。
财产关系的特征:
具有经济价值,经济价值可以和权利主体分离。
3、人身关系
人:人格(具备主体性要素,生命、健康天然有的)
身:身份(亲属、配偶等参加社会活动后才有的)
人身权不能与主体相分离转让的,也没有什么价格。
(三)民法的分类
民法具有多种语意,指向范围有别
1、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
以是否仅表现为民法典为标准。
2、狭义民法与广义民法。
以一国的私法体制为标准。
3、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
以适用层次不同为标准。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
(一)西方民法的历史沿革
1、罗马民法
(1)十二铜表法:把罗马法成文化。
(2)民法大全(公元六世纪,东罗马查士丁尼大帝):把现存的法律进行整理,学说汇篆、法学阶梯、查士丁尼新律。
(3)中世纪:封建法(土地关系以及基于土地关系所产生的农奴对土地产生的依附关系)、教会法(家庭婚姻继承关系)、商法(商人之间的关系)。
(4)人的行为是被自己的预期所决定的。
罗马法复兴
三R运动:文艺复兴、宗教改革、罗马法复兴
民法与商品经济之间有血脉相连的关系。
2、近代民法
(1)近代民法的法典化
要有统一的主权国家、统一的立法机关、统一的司法机关。
在中世纪不具有这个基础,宗教只管人的精神生活,把世俗社会推了出去。
第一个法典是《法国民法典》,封建法是有等级的,
(2)近代民法模式:
A、抽象平等的人格B、私的所有
C、私法自治D、自己责任(自己对自己的过错负责任)
3、现代民法
(1)具体的人格;(2)私的受限制;
(3)意思自治受限制(主要是对强者的限制,对弱者保护);(4)无过错责任
近代向现代民法的转型一定要深刻理解,转型的指征、原因。
4、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1)大陆法系:指欧洲大陆。法官靠成文法典进行裁判。
罗马法系、成文法系。
(2)英美法系:普通法系、判例法系。法官靠以往判例进行裁判。
两者的影响力不同。
三、民法的体系
(一)法国式:法学阶梯式(权利主体、权利客体,主体和客体之间如果联系:人、财产,人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
(二)德国式:学说汇簨式、潘得克潘式
好处:逻辑性强,避免重复
坏处:法律适用的时候,要解决具体纠纷,找法带来一定的困难。
四、民法的本质和本位
(一)民法的本质
1、民法是市民社会之法
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两分
2、民法是私法
(1)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标准
公法法律关系的主体至少有一方是国家公权机关。
(2)公法和私法区分的意义
A、实践意义
B、认识意义
公法是为了保护私权的
C、私法优位主义与公法优位主义
D、私法自治是民法基本原理。
3、民法是权利法
确定私权神圣
4、民法是市场经济基本法
(二)民法的本位
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1、义务本位:在古代时,有等级,不同的等级履行不同的义务,民法保障各个等级义务的履行。
2、权利本位:
3、社会本位:
4、中国民法之本位:以权利本位为主,以社会本位为辅
五、民法的渊源
(一)民法的渊源,民法的表现形式
对法官而言,面对特定的案件时,去哪里找法。
(二)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制定法、判例)中不同的渊源
(三)成文法的局限性与克服
学习小结:对民法的来源和历史的了解,就如同一个孩子知道自己的身世,未来不迷茫,做事也有了规则和界限。
姚 茜 律师/学习笔记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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