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以在员工的离职证明上写对员工的评价吗?被忽悠了这么多年的你,是时候该了解劳动法了!
成都某科技公司程序员戴翔因为公司离职证明上一句话,被新公司拒绝入职!
原公司给他出具的离职证明上写道:“该员工在项目未完成的情况下,因个人原因离职”。正是因为这一句话,戴翔去熟人推荐的新公司后不久,被新公司拒绝。
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我们无法保证他对公司和项目的忠诚度,如果他再次中途离职,这个损失公司承担不起。”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其中,并不包括对劳动者的个人评价。
最终,戴翔在律师的帮忙下,拿到了前公司重新开具的离职证明,这才顺利进入另一家新公司工作。
所以,单位在开具离职证明时并不是想写什么就能写什么的,尤其是写不利于求职者的个人评价。你学到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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