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阵子,四川大学的摔水杯事件,火爆了朋友圈。
事情是这样的: 女生版自述:昨天晚上在自习室看到一个好帅的小哥哥,寻思着怎么搭讪,突然发现他的玻璃杯放得好边!默默在心里演练了好几遍,起身,假装去卫生间,路过小哥哥的桌子,用衣摆扫掉他的杯子,假装被吓到,赶紧道歉,一气呵成,全程演技爆表,不去拿个小金人都对不起我自己。和小哥哥一起收拾了玻璃渣,小手手还碰到了两次,我的小心脏扑通扑通扑通扑通扑通,成功加了微信,表示我一定会赔一个一样的杯子给他,为表诚心,我还专门拍下了它的logo,今天是多么完满!直到我回了寝室,给室友描述了这段充满粉色泡泡的经历后,美滋滋地打开淘宝。我的天!你只是一个玻璃杯而已,你为什么要这么贵!我用的玻璃杯都只要三十多啊!早知道如此,不管当初你帅得多么逆天,我也绝对,绝对,不去碰那该死的杯子一下!
男生的自述是:那个(故意)打碎我玻璃杯的妹子,你的演技糟糕透了好吗,早就看到你了,短头发很可爱,看的好像是电工的书,就看了一会会,然后就摸出一本小说看,比看电工书看得认真多了。然后开始看我的玻璃杯,刚开始还以为你在看我呢,我出去上个厕所,你对着杯子傻笑,回来的时候还对着玻璃杯傻笑,大概是爱上我的玻璃杯了吧……没想到你走过来就碰掉了它,撩衣服的动作很明显,我没想让你赔我杯子,只是想让你主动加我微信。结果昨天你微信没有找我说话,我也不好意思主动找你,怎么开场呢?找你赔玻璃杯?那样显得我太小气了吧。所以不要赔我玻璃杯了,我看你的朋友圈说想看《美女与野兽》,请我看一场电影怎么样?
然后在大家唏嘘不已中,全国高校大学生的举一反三能力超强,淘宝各大网站玻璃杯热销:
在这个星期三经济刑法的课上,我本坐在老师旁边,一边看他怼讲台上presentation的同学,一边看汪曾祺的《大淖记事》来纪念他辞世20周年。
问题来了,既然是经济刑法课,那自然就会想起摔水杯和故意毁坏财物罪能扯上关系吗?根据我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个小哥哥的水杯不是很贵吗?如果是下面这种呢?
按照他们所在的四川公布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数额较大是指毁坏的财物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是指毁坏的财物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这里我只想说摔杯子要谨慎的,摔出一段良缘还好,别良缘没摔出来,被摔到了看守所去。那些想摔电脑,摔平板的小仙女们,想都不要想了。有小仙女问我,江苏省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入罪数额是多少?
看到了吗?三千元啊!摔个三千元的杯子你就危险了,摔杯需谨慎啊,颜值或许能当牢饭吃。
继续回到经济刑法课上来,台上还在继续讲着,老师坐在下面还在继续怼着,我还是继续看着,全然不知班上已经发生了新的摔水杯事件。班上一个男生把书包挂在教室后门的门把上(据说),一个女生上厕所从外面回来,开门,书包落地,书包里有一个他替人家保管的水杯,水杯摔碎,水花四起,硝烟弥漫,课堂上他俩都在蓄势待发,一下课,飞飞让我赶紧收拾书包回宿舍,我看了看手里的《大淖记事》,正在精彩处,让她等我一分钟,这一分钟里,不知道事情缘由的我以为教室后面那两位同学在讨论案例,男方说按照侵权责任法,无过错原则,你开门摔的就应该你陪,女方抗辩说风险负担原则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你把书包挂在门把上,我没有注意义务,这要么就是碰瓷要么就是不可抗力,我是不会陪的。我在心里想着,这两位同学讨论案例都这么带劲,神情语气很是到位哦。就没当回事,收拾收拾书包就准备走,被禾子木木喊着出校买水果去了,(说到这,我想说,原来摩拜也很是好骑啊,车篮好方便,黄瓜番茄鸡蛋鸭蛋可以放好几斤,车头也不甩,准备下次写个摩拜。)买完水果,拿手机微信付钱的时候,不小心碰到了朋友圈,然后就看到了这个:
这才明白过来他们哪里是讨论案例啊,直接就是案发现场啊。想想也是蛮搞笑的,下课前正好看的是:
你陪我,你陪我水杯,你陪我
闹块来!我陪你妹!
人生如戏,戏如人生呐,杯摔川蜀,狗粮满满,杯摔金陵,案例来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