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16)鲁03民终551号
关键词
直接适用、非自愿住院、危险性
案件简述
2015年2月11日,于某甲经淄博市第五人民医院诊断为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收住入院。2015年3月14日,于某甲因腹痛办理出院。于某甲主张于某乙、张某等共谋报假警,限制于某甲人身自由,强行将于永浩送至淄博市第五人民医院处收治入院。淄博市第五人民医院未经严格审查,在没有监护人本人签字的情况下,违法收治于某甲并按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31天,于某乙、张某、淄博市第五人民医院的行为侵害了于某甲的合法权益,于某甲要求于某乙、张某、淄博市第五人民医院赔偿各项损失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于某甲庭审中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各被告在于某甲的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故于某甲主张要求赔偿损失,证据不足,理由不当,应予驳回。于某甲后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中华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医疗机构接到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不得拒绝为其作出诊断。2015年2月11日,被上诉人于某乙、张某因上诉人于某甲出现精神障碍疾病症状,将其送往淄博市第五人民医院,淄博市第五人民医院对其进行诊治的行为均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上诉人提交的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及其单位出具的证明,均不能证推翻原审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其主张于某乙、张某、淄博市第五人民医院有过错,并要求赔偿5万元损失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判决中的《精神卫生法》
《精神卫生法》第二十八条 除个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帮助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医疗机构接到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不得拒绝为其作出诊断。
二审法院依据上述条款,认定送治人和医院没有过错。然而其中涉及的问题为,如果法院认定于某甲住院三十一天属于住院治疗而非诊断的话,在此过程中是否有过错则应依照《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的标准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