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高技能人才库。
收集高技能人才的个人信息、工作业绩、技能水平等相关资料,建立人才库,方便用人单位查找和选择合适的高技能人才。
二、提供培训和进修机会。
为高技能人才提供培训和进修的机会,帮助他们提高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同时也可以增强他们的职业发展信心和动力。
三、建立激励机制。
为高技能人才提供相应的奖励和激励措施,如发放奖金、晋升职务、提供更好的福利待遇等,以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
四、提供职业发展指导。
为高技能人才提供职业发展指导,帮助他们制定职业发展规划,提高职业发展信心和动力,同时也能够为企业提供更加稳定和高素质的人才队伍。
五、加强政策支持。
政府应该加强对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政策支持,如提供专项资金、优惠政策等,为高技能人才提供更好的发展环境和条件。
六、完善服务体系。
建立完善的高技能人才服务体系,包括招聘、培训、考核、评价、激励等方面,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系统化的服务体系,为高技能人才提供更加全面和优质的服务。
七、 夯实职业教育基础。
进一步优化职业院校专业设置,采取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同批次并行招生等措施,稳定招生规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校企合作、提供社会服务或以实习实训为目的举办企业、开展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公办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含公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取得的收入,在合理扣除直接成本后,可按不超过60%的比例提取资金,用于合理核增绩效工资总量支出,单列管理,不作为下一年度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基数,内部分配时应向一线教师倾斜。合理保障职业院校师资受公派临时出国(境)参加培训访学、进修学习、技能交流等学术交流活动相关费用。切实保障职业院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将毕业生实际就业率、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获证率、校企合作成效等作为服务产业发展能力指标和财政补贴性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以产业发展需求为目标,加大对高技能人才培养的资金投入力度。
八、大力发展技工教育。
构建由政府统筹管理、行业企业积极举办、社会力量深度参与的办学格局。发挥大型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大型企业和优质技工院校组建技工教育集团。鼓励行业举办技工院校,支持行业依据人才需求加大投入,提升院校人才培养水平和能力。鼓励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举办民办技工院校。鼓励技工院校在产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特色小镇等设立产业学院、企业学院或建设分院,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技工院校。支持和鼓励各类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积极推动技工院校、实训基地建设。
九、激发企业内生动力。
围绕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和经济高质量发展重点需求,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鼓励各类企业把高技能人才培养纳入企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依托各类载体平台,大力培养高技能人才。国有企业要将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纳入考核评价体系,做到“一企一策一规划”。支持制造业企业围绕转型升级和产业基础再造工程项目,实施制造业技能根基工程。工会等群团组织要充分发挥产业工人技能提升的职能作用,倡导支持企业建立实训基地,提高员工技能水平,推动高质量就业。贯彻落实技能人才继续教育制度,推广求学圆梦行动,定期组织开展研修交流活动。企业要按规定从工资总额中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和培训。依法落实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
十、做深做实产教融合。
鼓励开展中国特色学徒制培训,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开展订单式、套餐制培训。创新校企双制、校中厂、厂中校等方式,引企驻校、引校入企。对联合培养高技能人才成效显著的企业,按规定予以表扬和相应政策支持。对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符合条件的投资,可依据有关规定按投资额抵免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开展项目制培训,针对不同类别不同群体高技能人才实施差异化培养项目。围绕乡村振兴战略,结合“一县一业”、“一村一品”和特色产业,实施乡村工匠培育计划。围绕新业态、新技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项目等,精准实施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加快推进“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建立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的劳动者终身职业技能培训电子档案。
十一、注重高技能人才岗位使用。
支持企业设立技能津贴、班组长津贴、带徒津贴等,建立具有激励导向的补助性津贴制度。鼓励企业以突破重点领域“卡脖子”技术为目标,开展高技能领军人才“揭榜领题”活动,制定支持高技能领军人才参与重大生产决策、重大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项目的制度。实行“技师+工程师”、“技师+硕(博)士”等团队合作模式,在科研和技术攻关中引入技能要素,发挥高技能人才创新能力。鼓励支持高技能人才、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等兼任职业院校实习实训指导教师。将高技能人才配置状况作为生产经营性企业及其他实体参加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评优和资质评估的重要因素。
十二、引入技能要素参与分配。
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和业绩贡献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探索设立技能业绩奖金,促进人力资源优化配置。定期发布分职业、分技能等级的工资价位信息,为企业与技能人才协商确定工资水平提供信息参考。国有企业在工资分配上要发挥向技能人才倾斜的示范作用,优化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对在技术革新或技术攻关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按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落实相关权益。鼓励企业对关键技术岗位高技能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高技能人才实行特岗特酬。国有企业高技能人才、高技能领军人才人均收入增幅原则上不低于中层、高层管理人员人均收入增幅。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运用中长期激励工具,加大对高技能人才的激励力度。鼓励和引导企业为包括高技能人才在内的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可按规定对高技能特殊人才实行特殊待遇政策。
十三、实施技能人才稳才留才引才行动。
鼓励和引导企业关心关爱技能人才,依法保障技能人才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劳动报酬。支持高技能人才柔性流动,打破岗位、身份、地域等界限,通过兼职、服务、技术攻关、项目合作等方式更好发挥作用。鼓励企业优化完善技能岗位人员向技术、管理岗位流动政策。结合产业发展需求实际,将急需紧缺技能人才纳入人才引进目录,引导技能人才向产业急需领域和基层一线流动。高技能人才的配偶、子女按有关规定享受公共就业、教育、住房、医疗等保障服务。
十四、畅通技能人才发展通道。
全面实行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推行由学徒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构成的“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序列。企业可按规定优先评聘特别优秀的高技能人才为特级技师、首席技师。持续推动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相贯通。支持面向符合条件的技能人才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院校可按有关规定通过直接考察方式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到相关岗位任教,重视从技能人才中培养选拔党政干部。落实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学历的双向比照认定制度,实现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职业技能等级等各类学习成果的存储认定与转换互认。
十五、突出技能实绩评价。
全面实行以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为主要内容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完善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实绩为重点,注重工匠精神培育和职业道德养成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对新招录或未定级职工,可根据其日常表现、工作业绩,结合职业标准和企业岗位规范要求,直接认定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对技能高超、业绩突出的一线职工,打破学历、资历、年龄、比例等限制,可直接认定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对解决重大工艺技术难题和重大质量问题、技术创新成果等奖项、“师带徒”业绩突出的高技能人才,可破格晋升职业技能等级。全面推行“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证书”制度,应用型本科高校以及职业院校建立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积极引导在校学生学习多种职业技能,实现一专多能,拓宽就业渠道。强化技能人才评价规范管理,构建政府监管、机构自律、社会监督的技师监督体系,保障评价认定结果的科学性、公平性和权威性。
十六、广泛开展技能竞赛活动。
积极组队参加职业技能大赛。聚焦重点产业和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领域的职业,以每年举办技能大赛为引领,推动开展综合性竞赛活动。鼓励行业企业、职业院校等开展特色竞赛活动。建立政府、企业和社会多方参与的竞赛投入保障机制,落实竞赛获奖选手表彰奖励、升学、职业技能等级晋升等政策。鼓励企业对竞赛获奖选手建立与岗位使用及薪酬待遇挂钩的长效激励机制。
十七、加大激励表彰力度。
注重依法依章程推荐高技能人才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等。进一步提高高技能人才在职工代表大会中的比例,支持高技能人才参与企业管理。按照有关规定,选拔推荐优秀高技能人才到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挂职或兼职。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申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加大“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大国工匠”、“首席技师”、“全省技术能手”、等的培育和推荐力度。国家级、省级荣誉推荐适当向高技能人才倾斜。加大高技能人才在关键地区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科学技术奖等相关表彰中的评选推荐力度,对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积极推荐参与授予五一劳动奖章、青年五四奖章、青年岗位能手、三八红旗手、巾帼建功标兵等荣誉评选,提高全社会对技能人才的认可认同,不断增强技能人才职业自豪感、责任感、荣誉感。
十八、推动共建共享交流合作。
开展技能人才共建共享,开展“产业品牌”结对,在技能培训、劳务输出协作、劳务品牌打造等方面进行深度合作,共建共享一批高技能人才队伍。积极探索异地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开展师资共育合作,提高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能力。开展面向全球的职业技能互认和境外来州就业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鼓励国内外职业院校交流合作,培养技能人才。支持青年学生、毕业生参与青年国际实习交流计划。
十九、强化组织保障和宣传引导。
坚持党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全面领导,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要将高技能人才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人才队伍建设总体部署和考核范围,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在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下,建立组织部门牵头抓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各司其职、行业企业和社会各方广泛参与的高技能人才工作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大力宣传技能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贡献,建设技能宣传阵地,推介高技能人才品牌,系统化、立体化、全方位开展技能人物、技能活动、培养载体和重点政策宣传,进一步营造重视、关心、尊重高技能人才的社会氛围,形成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