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拾得遗失物应返还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二、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的处理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三、拾得人及有关部门妥善保管遗失物义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四、权利人在领取遗失物时应尽义务
1、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2、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3、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五、公告期满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属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六、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