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小赵全款购买了一套房屋,之后与小孙结婚,婚后不久,小孙要求小赵在该房屋上加名字,并支付了少量的钱款,小赵进行了房屋变更登记,之后二人的孩子降生。孩子三岁时,双方因夫妻感情破裂,起诉至法院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该套房屋,小赵认为,该房屋系自己婚前全款出资购买,自己虽将小孙登记为共有人,但考虑到对房屋的出资和贡献,小孙不应该分得任何房屋权利与折价款,应撤销赠与;但小孙认为,产证显示自己是房子的权利人,小赵既然自愿将房屋份额赠与自己,且赠与已完成,更何况自己还付了少量的钱款,故不能撤销赠与,且有权分得房屋50%的权利。
法院认为
法院严格审核了双方提交的证据,在考虑到房屋权利登记情况、小赵生育子女、小孙支付的少量钱款、双方在婚姻中均无明显过错的情形后,判决房屋由小赵所有,但小赵应向小孙支付相当于房屋总价35%的折价款。
如果已经完成了赠与财产的转移,除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不可随意撤销。在本案中,基于小赵已自愿将小崔登记为房屋共有人,且小孙做了少量出资贡献,只是未约定比例,在此情况下法院酌情认定小孙应享有的比例为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