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无意间关注了一部剧《我们与恶之间的距离》,一直都没有去正式开始看,直到这个周末茶余饭后用平板开始看完了一集。开始引发了我的一连串的思考,如果说这部剧在探讨社会生活中我们与恶之间的距离,我却在想我们公安交警在日常的工作中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以及道路交通事故之间存在怎样的距离?我们似乎更关注一个行为是否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如何对这样的行为进行定性,定性了如何进行处罚,以及如何加大对重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很少关注对一个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的修复和对此类行为所产生影响的善后以及违法行为的预防。对待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也多少基于此理。
那么我们基于醉驾入刑来进行分析,在刑法修正案出台之前此类行为是不认为是犯罪的,那么此类行为所产生的对社会关系的破坏仅是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所带来的,对于违法行为产生的影响的修复,和上升为犯罪行为所对社会带来的创伤不可同日而语。那么问题来了,醉驾入刑后,我们更多关注入刑后对此类行为的震慑作用和打击力度,关注对于醉驾入刑的定性和处理结果,醉驾入刑后对社会关系的较之以前的进一步的破坏有多少人关注和思考过,是不是对于新的社会问题在无法用现有的机制进行制约时,只能采用立法方式对社会关系进行不同程度的破坏这唯一的手段,那么对社会关系破坏后需不需要就社会关系修复进行思考,以及能否采用其他更低的成本来预防这种问题的发生。也就是说我们只是关注新的社会问题如何定性和处理,一定程度上忽视对于此类新社会问题的预防和善后,以及对所破坏的社会关系的修复。那么一味的将新的行为定为违法行为,从而加大打击力度,查处更多的违法行为,对社会关系的进一步的破坏。这样循环往复的做法意义到底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