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张男与王女经人介绍相识,因双方在此之前都有过一段不太美满的婚姻,这次的相见,两人都有种相见恨晚的感觉。
按照传统仪订婚、结婚,两人很快再次“杀”进围城。都说婚姻是试金石,不管道行多深的妖也会显出原形。王女对待张男的儿子十分刻薄,为了让孩子少吃点饭,她包朝天椒的包子,辣的孩子直掉眼泪。张男把这些都看在眼里,对王女的狠心越来越心生厌恶。
没过多久,张男提出离婚。起初张女是同意的,但后来因为财产问题,双方纠缠起来。
法律规定
一、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立法的本意是为保护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合法财产能够合理的进行分配。夫妻离婚也必然会导致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目前我国的法律允许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财产问题自行协商处理,对于夫妻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的,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二、什么样的财产算是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三、 什么样的财产算是个人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四、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特殊规定
(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二)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三)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四)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注:2011年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并实施的《婚姻法解释三》对房产有了新的规定,在此不冗述,会另写文章重点阐述]。且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律师建议
夫妻结婚前或结婚后,如有意对婚后的财产进行特别约定,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如有条件,可以采用公证的方式,或是律师见证的方式。如本文开始举出的案例一样,如果张男与王女再婚时能够对财产做一个明确的书面约定,也不致于闹的如此不堪。
在司法实践中,夫妻双方对财产进行了明确的约定,财产归属亦较为明晰的情况下如果发生纠纷,其关键在于举证。当对某些财产应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时,主张权利的一方即负有举证的责任,如果届时举不出对自己有力的证据,法院又没有办法查实的,一般就会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
如果夫妻双方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婚前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则离婚时可以分割的财产不仅包括婚后所得财产,还包括夫妻双方的个人婚前财产。
如果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约定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归共同所有,在离婚分割财产时,首先要根据夫妻双方的约定界定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范围,然后再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