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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件中的购房者发布的言论属购房者对购房体验和感受的主观描述,出于维权目的而发布的,不同于故意捏造事实、恶意诽谤,房地产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商对此应当予以必要的容忍。所以,法院不支持房地产开发公司申请的人格权侵害禁令。
西云儿 评论自《民法典》实施后:首例“人格权侵害禁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