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古代政治体制中,宰相制度居于核心地位,是连结政治制
度各部分的中心环节。为了弥补君主在才能上的先天不足,君主专制
制度势必会借助官僚组织的理性和智能因素,从而也就客观上提供了
空间,使官僚组织的自主性得以发育形成,可见,在中国,官僚组织
的自主性不仅消极地表现为一种君主意志所左右,维护自身运行规则
的客观化独立倾向,更表现为一种积极的目标追求和道德承当精神,
从而造成君权与相权的摩擦。
君权与相权冲突最主要的使制性根源有:一、在君臣矛盾关系中,
宰相处于首当其冲的特殊地位; 二、宰相及其所代表的官僚组织又是
封建社会中最有组织性的社会力量之一; 三、以宰相为代表的官僚组
织必然会在通行中发育出某种不受君主意志所左右,自行其是“自主
性”倾向,使官僚组织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异他于君主意志,相对独立
的力量。
君权相权的冲突又是统治阶级内部利益差别,利益冲突关系的反
映,一方面表现为君权所代表的私制和土地阶级的整体利益直接相违
背,君主因为个人的失天性“天能”而无法起到平衡,协调各种利益
关系作用,这时,以宰相为代表的官僚组织表现出某种“集体的理型
或政治眼光,从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出发去制约或矫正君权,在某些
情况下也可能表现为,宰相及其所代表的官僚组织也会论为追逐小团
私利的工具,这时君主基于个人和整体的利益加强对官僚组织的整顿
和控制。君相权的冲突恰恰在某种程度上克服,矫正了君主专制自我
调节机制,君权与相权的冲突正是实现统治阶级整体利益的一种形
式,从总体上看,这种冲突削落了相权,但巩固了皇权,有利于政治
秩序的稳定和统治阶级整体利益的实现。
16 巫宜蔓
